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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安建设宣传周】滋润派出所联勤联动助力平安乡村建设

发布时间:2025-04-05 12:48:26   来源:云南文山富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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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允许僵尸信用终止,即信用市场违约和银行坏债的显性化,积极支持银行进行坏账的清理和核销。

也就是说,财税体制要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和重要支柱的作用,一定是指优良的财税体制。毋庸讳言,唯有此一核心价值,才可能获得最大多数人国民的认可 ,才可能称谓一个国家财税体制改革长期的追求和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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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既往我们的财税体制改革,坦率地说,最大的缺憾就在于,无视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这一终极的核心价值。比如人道自由是财税体制的最高价值,是评价一个财税体制优劣的最高标准,意味着一种优良的财税体制,不仅应该把纳税人当人看,而且还应当使人成为人。人类社会创建一切制度,包括财税体制的终极目的,无疑都是为了满足人类同胞的不同需求,为了人类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即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也即,既要体现横向公正平等的原则,也要体现纵向公正平等的原则。就是说,不论在征税还是在用税中,既应该奉行相同的人同等对待的原则,也应该奉行不同的人比例对待的原则。

毋庸置疑,优良财税体制的内在根据与评价标准,就是优良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也是指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前者意味着,如果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尚未发生本性冲突、可以两全时,就不应该伤害那怕是一个人的利益如果是真的,这种制度就是优良的人本的。

这意味着,关于纳税人财税事务的一切决定权都由政府掌握,征多少税,在哪征税,如何征税,以及如何用税,向哪里用税,如何用税等等决定权都由征税人说了算,由政府说了算,具体由政府官员说了算。(二)从征纳税人关系的发生看,人本价值取向的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应该是建立纳税人主导型的从征纳税人关系的发生看,纳税人是原生的,征税人是派生的。我国政府现在可是不差钱的,每年可支配财力除过正常的税收,如果再加上土地出让金、各种行政规费、国有企业利润等等隐形财政收入,早已让其它发达国家都垂涎三尺了。与制度价值不符的制度规范,则是恶劣的、不正确的制度规范。

只有对完全平等原则的奉行,才可能接近财税制度的终极目的,才可能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样,制度岂不是由制度价值、制度价值判断与制度规范三个要素构成,这也是制度的完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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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制度目的的行为之事实,就是行为之不应该,就是负制度价值。而且,既没有在全社会和所有人的利益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况下,高举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累托最优原则。结果有目共睹,一方面是财税公平缺失,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财税效率低下,政府财税浪费严重。具体应用中,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一终极目的应该注意具体情境的变化。

这不仅体现在财税数量的多少大小方面,更体现在一切财税活动,都应该直接或间接地得到纳税人的同意。根本说来,取决于征纳税人行为事实判断与财税制度目的判断之真假。一句话,财税体制改革的主导者应该是纳税人,而不是征税人,不是政府。否则,很可能诱发或引爆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增加社会制度现代化转型的成本,延缓社会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历史进程。

反之,如果关于制度价值的判断是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制度规范,必定与制度价值不相符,因而必定是恶劣的制度规范。笔者认为,人类之所以创建制度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持续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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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根本的行为,肯定既不是以物为本的行为,也不是以一个人、几个人、若干人,或者大多数人为本的社会治理行为。使人成为人意味着,视人本身的完善为最高价值而使人成为可能成为的完善的人的行为,亦即视人的创造性潜能的实现为最高价值而使人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的行为。

不仅征税人的存在有赖于纳税人,征税人的代理活动也应该和必须接受纳税人的授权和监督。人们所制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制度规范之优劣,直接说来,取决于制度价值判断之真假。四综上所述,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人本价值期待就在于,终极目的或理想目标一定要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志在建立纳税人主导型的财税体制,而且一定要遵从人道、博爱、自由、平等、法治、限度、民主、宪政、人权等人类文明财税治理的道德原则。这显然有违人道主义两大原则,既没有将纳税人当人看,也无助于使纳税人成为人。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如前所述,没有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完成。如果同是假的,这种制度则是恶劣的非人本的。

而且,在人本价值理念下,任何社会不能用比例平等原则代替完全平等原则,完全平等原则优先于比例平等原则,是一个人权原则。没有民主宪政根本制度的建立,就不会有财税权力合法性问题的彻底解决,更不会有财税权力的有效监督及其全体纳税人利益的制度性保障。

因此,结合上述关于人本价值与制度建设关系的分析框架,笔者认为,未来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人本价值期待,根本说来有如下三个要点:(一)人本价值取向的财税体制改革终极目的,或者理想目标应该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应该成为未来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或理想目标,也应该成为判定一切财税治理体制改革成败得失的终极标准。这样,制度规范便与制度价值判断一样,都成为制度价值的形式,都是以制度价值为内容、对象和摹本。

另一方面,根本看,这种制度关于人际行为事实之判断以及制度目的之判断是否是真的。前者无疑是指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后者是指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法律规范。

就是学术界,对其中的有些关键词,至今仍然噤若寒蝉。而制度规范则是制度价值的间接形式,是制度价值——经过制度价值判断之中介——在行为中的反应,是制度价值的规范形式。换句话说,优良道德是良法的价值导向系统。换句话说,一定要尊重和反映纳税人的财税意志,问税于全体纳税人,保护全体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既要将每一个纳税人当人看,也要使每个纳税人成为人。制度是根据制度价值制定的,制度不过是制度价值的表现形式,制度价值则是制度表现的内容。

关于价值的定义很多,笔者采信这一界定:价值就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及其经过意识的各种转化形态,如欲望、兴趣、目的等等——的效用。众所周知,平等原则由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构成,完全平等原则意味着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分配,不论身份差异有多大,人人应该平等获取。

这岂不是说,制度是以一定的制度价值为根据,也就是以一定的道德或法律价值为根据。人本价值岂不意味着,凡是以人为根本的行为,主要是指社会治理行为,就是符合制度价值的好的行为,反之,则是背离制度价值的坏的行为。

制度的这一基本结构无疑告诉我们,制度价值是优良制度规范制定的根据。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论了。制度的具体目的则不同,它是指具体制定制度规范者的目的。这就意味着,内容与形式是制度的基本结构。

而且,纳税人对政府财税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前者是德定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后者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

但是,如果己他利益发生根本性冲突,不可以两全的情况下,则应该高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功利主义原则。这样,当人际行为事实如何与制度终极目的发生关系,也即与终极目的一致的行为就是符合制度价值的好的行为,反之则是背离制度价值的坏的行为。

难道越公平还越没有效率?其实,与效率发生冲突的只是平等,如果一种平等原则违背了公平,这种平等就会背离效率。因为,自由是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充要条件。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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